平安普惠的业务员说每月利息在6厘至8厘之间,无需担保和抵押,还款后发现有担保金、担保服务费、保费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725民初9127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明,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尚,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金河路东段东城小区086号金河1号1号楼2单元601,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山东分公司)与被告侯某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山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明,被告侯某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92111.43元(包括本金186720.7元、利息4999.46元和罚息391.2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192111.4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每日0.0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2月24日违约金为17827.94);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6904.59元:(以上合计诉讼金额为216843.9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某某山东分公司变更诉请第1项: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5日被告与案外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案外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借款274000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及担保主体等事项:当日,被告向原告投保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涉案借款提供信用保证,约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險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了借款本金,被告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2111.43元,其中代偿本金186720.7元、代偿利息4999.46元、代偿罚息391.2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未付保费与违约金。
侯某尚辩称,当时在手机上贷款时,平安普惠的业务员说每月利息在2000元左右,利息在6厘至8厘之间,无需担保和抵押,第一月还款后发现有担保金、担保服务费、保费、利息,每月还款11600多元,每月的本金为6800多元,总费用在4800多元。发现费用太高就联系平安普惠业务员要求提前全额还款,业务员给我说如果提前全额还款会支付6%左右的违约金,大概一万元以上,或者是六个月以后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15日,侯某尚在某某山东分公司投保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C款),在投保单中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并接受某某公司关于本产品的详细条款、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充分理解并同意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C款)条款及费率、保险特别约定及说明及其他与本次投保相关的全部事项。”
某某山东分公司出具保险单号为BD0D220915001280****,为侯某尚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借款274000元,提供保证保险,承保比例80%,保险金额241120元,每月保险费率为1.1%,每月保费为期初剩余借款本金×承保比例保险费每月按时缴纳,月保险费率,保险费每月按时缴纳。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责任与违约责任,保险责任“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及以上,或发生其他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C款)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约定违约责任“保险人理赔后,依据《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C款)条款》第三十条约定,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理赔金额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0.04%,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022年9月15日,侯某尚在某某山东分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后,向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双方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74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2%。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逾期的借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5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日,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向侯某尚账户6212********发放借款本金274000元。侯某尚自2023年4月15日起未按约定足额偿还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出现逾期,某某山东分公司2023年7月4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理赔,支付192111.43元,其中,本金186720.7元,利息4999.46元,罚息为391.27元。中国某某有限公司2023年7月4日出具保险理赔确认书,确认收到原告理赔款192111.43元。
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等待期为80天,某某山东分公司2023年7月4日扣划保费257元,逾期保费为第7期保费2053.93元、第8期保费1992.77元、第9期保费为1931.15元、第10期保费为1869.06元的19天保费为1896.06/30*19=1883.738元,逾期保费为2053.93元+1992.77元+1931.15元+(1883.738元-257元)=6904.59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C款)、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证明、付款金额确认书、缴纳记录、理赔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侯某尚与某某山东分公司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其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贷款投保保证保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侯某尚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贷款于2023年4月15日出现逾期,某某山东分公司2023年7月4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理赔,支付理赔款本息合计192111.43元,某某山东分公司有权按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侯某尚支付已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支付逾期保费。某某山东分公司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理赔款192111.4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92111.4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3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保险费6904.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侯某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浩
热点资讯
- 常规换人成就金子般进球 申花赢球感谢天意 泰山两连败
- 有他国参与战局?7月5日上午俄乌局势有新动态
- 连央视都关注了,体坛的人情冷暖在接连退赛的全红婵身上显露无遗
- 一枝独秀,吊打诸天的大神之作《绝世强者的我以为自己是弱鸡》,
- 四川眉山隧道掘进有没有代替炸药的方法
- 把握趋势:小游戏出海的黄金时代—2025年度游戏商务大会圆满
- 破壁机十大名牌排名排序,功能与体验的完美结合
- 穿越七零,锦鲤女主开挂逆袭记
- 万万没想到!曾经被宋丹丹“告诫”的杨紫,才是白玉兰最大的赢家
- 事实证明:女人老了后“显老元凶”不是白发和皱纹,而是这3个